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软科学研究会。本会是由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为实现其宗旨自愿联合起来的全省性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以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全省软科学事业和咨询产业的发展,服务于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科技、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各级各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进程,为实施“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在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围内开发活动。
第四条 本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主管部门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单位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登记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软科学研究会团体会员。受中国软科学研究会指导。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六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The Association for soft Science of Henan province (缩写ASSH)。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在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全省软科学研究工作者开展软科学基础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积极探索各级各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程序与措施,为促进地方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第九条 针对“科教兴豫”发展战略和全省经济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研究,及时向各级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主动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开展软科学的宣传和普及软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省软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科技管理等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能够积极承担会员义务,履行会员职责,经自愿申请,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科技管理等领域从事软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或从事管理工作专家型公务员、官员,经本人申请,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本会资料;
(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4)对本会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5)在本会的活动中,有根据地批评任何会员,要求罢免会员所担负的不称职的职位;
(6)向本会或其中任何一级组织提出请求和申诉,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遵守软科学研究工作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努力维护本并提高软科学的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向本会推荐软科学项目;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本会,并主动上交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2)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当前任务、发展规划和有关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3)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4)决定终止等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2)审议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3)选举和罢免本会领导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4)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5)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6)决定下一届理事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选举办法等事项;
(7)本会授权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8)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
(2)负责拟定本会工作报告和有关重要文件;
(3)受理和审议各分会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4)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批准接纳新会员;
(5)决定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
(6)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7)决定本会的各项工作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8)根据理事长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决定本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组织软科学项目的研究开发、提供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物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3)国内外各界的赞助、支持、捐款和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